关于全省建筑工程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湘建建〔2006〕16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建设领域专治办,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株洲市招投标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湘建建〔2006〕102号)要求,我厅与省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公室组织3个检查组,于2006年4月7日至4月20日对全省14个市州进行了建筑工程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共抽查2005年6月1日以来的628个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和854个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对随机抽查的72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监理企业、总承包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职责,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受检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不依法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共发出《执法建议书》34份。其中:23个工程项目由于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立即停工,依法暂扣2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6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7家相关责任单位和12名相关责任人被建议记不良行为记录,4名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被建议离岗学习,4个安全监督机构、1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1个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和1名核发施工许可证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从检查情况看,各受检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总体情况较好,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健全制度,依法行政。
各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大部分地区实施了有效联动措施,从规划许可、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颁发、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交付使用等相关环节严格把关。一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出台与本地区相适应的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制度和措施,严格审批程序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程序,提高了工作效能;三是全省大部分地区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等情况较好。如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等资料作为投标的前提条件,采用电脑软件控制并将所有招投标信息进行备案,严把了市场准入关;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郴州市、娄底市严格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可追溯性强。
(二)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要求。
各受检地区普遍能够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有关规定,督促建设业主和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强化工程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建筑工程项目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得到提高。如衡阳市的冠诚江景商住楼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到位,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规范;
同时,各地突出节假日、雨季等安全事故多发期,认真抓建筑工程安全工作,大力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强化对隐患的整改,严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促进了安全生产。如株洲建设局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派专人及时督促整改,行动迅速,效果明显;益阳市、怀化市、湘潭市、张家界市等地区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方面与前两年相比,均有较大进步。
(三)强化动态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目前,全省已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约占应取证企业总数的80%。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各地严格按照《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建明电〔2006〕4号)要求,组织开展了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专项检查,并对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了相应处罚,促进了本地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如株洲、常德、郴州、衡阳、娄底、邵阳等市,检查到位,成效明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各受检地区建筑市场及质量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分地区建筑工程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方面,个别地区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有关规定,自2005年6月1日以来,仍有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如湖南大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德馨园F区12#—15#栋、长沙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蒋家垅社区农贸市场、湘潭电力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湘潭县电力局综合办公楼等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向该三个工程项目颁发了施工许可证。
另一方面,少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布置工作迟缓,不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造成本辖区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及时,导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执行不到位。
2、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还相对薄弱。
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地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不到位,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不力,对问题和隐患的督促整改不落实,措施不硬、处罚不严,监管效率不高。有的地区监管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开始施工的比例还相当大。如益阳市2006年1月1日以后监管的40个工程项目就有26个工程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占65%。有的工程项目经下发多次整改通知未能整改到位,甚至有的工程项目已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却仍然在施工,监督管理停留在下发隐患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上,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如湘潭市的消防指挥中心大厦,施工已至工程项目主体完工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未能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
二是层级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指导显得乏力,县级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方面,部分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规范、标准及政策和相关文件不熟悉,致使在执行中不能完全到位;另一方面,部分县(市、区)高层建筑逐渐增多,由于监管人员业务水平、检测设备以及检测手段跟不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令人堪忧。
三是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提升设备等施工现场的薄弱环节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和较大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3、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这次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和项目仍然存在规避招标、出让资质、人员挂靠的行为,施工单位出让资质,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非法挂靠。
(二)部分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法制意识不强,违法行为仍有发生
一是部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一方面,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另一方面,部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其它项目的专职安全员,有的项目专职安全员由企业负责人兼任,都造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法满足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二是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齐,不按规定进行报审和按审定的方案施工。部分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无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方案完全套用投标书和技术标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有的方案编制出现严重错误。
三是大部分项目无塔吊等提升设备安装和拆除合同,责任不明确,部分提升设备安拆由无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四是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违法施工,甚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已主体工程完工。
(三)部分工程不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有关规范、标准的问题较突出
一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外脚手架搭设、提升设备以及临边防护等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实施,有的违规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提升设备与结构连接不够,脚手架搭设无小横杆、落地式脚手架立杆件悬空等严重安全隐患。如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湘西大剧院项目和吉首第二建筑安全公司承建的兰径大世界项目,脚手架搭设、现场临边和安全通道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是部分工程项目工程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工程项目资料未与施工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归档;进场原材料报验、检测手续不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问题突出;现场混凝土计量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现场浇筑混凝土不按规定进行同条件养护,试件评定依据不足;个别工程后浇带的施工程序错误,存在着严重质量隐患。
三是部分受检项目未认真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专项帐目,安全生产费用不足,达不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住人,违反相关规定。个别项目现场文明施工极差,施工现场材料乱堆乱放,场地未硬化,食堂前垃圾成堆,污水横流,工人食宿条件差,作业和生活环境达不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要求,如湘潭县湘中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湘潭市锦绣华庭小区工程项目。
(四)工程监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监理单位和人员未能认真的履行监理职责
一是部分受检项目现场工程监理机构不齐全,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和规范要求,个别项目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
二是部分监理企业现场监理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不熟悉,不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如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类别不清楚;对建设业主违规直接发包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进行监理,也不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对从事塔吊、起重设备进行安拆活动企业是否应该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不清楚等。
三是监理记录内容不全,或者是虽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记录,但没有整改回复记录,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记录不全。
四是现场监理不力,对发现的同一个质量安全隐患多次出现在下发工作联系单或隐患整改通知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导致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检查组下发的《执法建议书》相关要求,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发包的建设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对不认真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到位。各地要将整改落实情况的总结材料于2006年5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建设厅建管处,省建设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审核和动态管理。要及时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切实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动态管理,对多次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或不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清出建筑市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严禁其参加建设项目施工投标、承包施工业务(包括分包工程)、从事施工活动。同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该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建议。
(三)严格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强化对各县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进一步提高各县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四)强化监管,进一步夯实质量安全基础。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我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执行,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湖南省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